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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业务职能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广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挂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牌子(以下简称市城管委〔市城管执法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市区饲养家禽、家畜审批。

  2.取消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核发。

  3.取消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更改审批。

  4.取消余泥渣土排放证核发。

  5.取消余泥渣土受纳证核发。

  6.取消占用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审核。

  7.取消市燃气使用许可证核准。

  8.取消燃气设施改动许可。

  9.取消除四害密度测定表备案。

  10.取消燃气工程告知性备案。

  11.取消燃气事故备案。

  12.取消重大和特别重大城市燃气事故报告。

  13.取消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情况备案。

  14.取消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有关报表备案。

  15.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非跨区燃气经营许可,下放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2.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下放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3.将临时性户外宣传品行政审批,下放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4.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划转的职责。

  1.将原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城管委(市城管执法局)。

  2.将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含新建及大中修和加固、改扩建工程)、燃气设施建设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城管委(市城管执法局)。

  3.将原市规划局的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规划管理职责划入市城管委(市城管执法局)。

  4.将原市规划局的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作出处罚职责划入市城管委(市城管执法局)。

  5.将原市规划局的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历史建筑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职责划入市城管委(市城管执法局)。

  6.将原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城市道路人行道及相关公共场地开挖、占道审批许可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增加的职责。

  1.增加协调、监督、考核区和市相关部门对井盖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市相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履行井盖设施维护管理职责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职责。

  2.增加负责本市文明施工管理的组织协调并组织实施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有关规定的职责。

  3.增加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有关规定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拟订相关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发展战略、总体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含新建及大中修和加固、改扩建工程)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燃气行业管理,对燃气供应、燃气设施建设、燃气设施安全运营和行业服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督促燃气企业整治安全隐患;负责编报市容环卫、燃气管理等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考评全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市直有关部门和区政府开展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协调中央驻穗单位、省直部门和驻穗部队城市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监控、指挥、调度和应急处置;承担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五)负责全市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全市城市容貌的综合整治;负责本市文明施工管理的组织协调并组织实施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工地施工噪音的管理和执法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六)协调、监督、考核区和市相关部门对井盖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市相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履行井盖设施维护管理职责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七)负责全市景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规划管理;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负责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组织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组织开展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大型跨区域临时户外宣传设置的审核管理和各区专项整治;负责对机动车辆清洗行业实施管理。

  (八)负责统筹全市环境卫生管理,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负责对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统筹管理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负责垃圾终处理设施运营的安全监管;统筹安排市容环卫设施设备、机械用具、车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装备器材的列编、更新和补充。

  (九)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市容环卫设施建设、验收和移交,对工程变更、技术改造等实施审查、审批;对各区垃圾压缩站、公厕等环卫设施建设实施统筹指导;监督协调市容环卫、燃气行业设施建成后日常管理和维护。

  (十)负责市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执法;负责建筑垃圾清运、处置企业的资质审批;负责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受纳的管理和执法工作;负责粪便、死禽畜、变质肉类等无害化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和行为规范;负责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组织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业务培训和综合考核;负责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普法教育和宣传;负责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重大案件进行审理。

  (十二)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统筹协调、组织调度和监督考核;指导并参与跨区域执法;负责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特别保护范围及重点地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负责空港经济区重点开发区域和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综合执法;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依法执法、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的指导工作;负责拆除违法建设和违法户外广告(招牌)的安全监管。

  (十三)负责组织制定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科技发展和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建设和管理。

  (十四)负责指导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系统行业协会工作,推进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的发展。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址:文明路贤思街34号  邮编:510030

    电话:83309171

    传真:83639300


 
信息来源:无     责任编辑: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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