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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征求

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运营

管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广州市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确保处理设施安全、环保和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我委起草了《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办法》,拟作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现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截至2017930日。相关意见请发送传真或电子邮件到我委,请注明《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办法》修改意见。

传真:020-81309143;电子邮箱:fgzx2016@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办法》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7921

 

 

附件

 

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

运营监管办法

(共计34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运营要求

第三章  监管要求

第四章  检查评价

第五章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广州市处理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以下简称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确保处理设施安全、环保和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定义】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处理设施运营的行业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处理设施是指采用卫生填埋、焚烧、综合处理等工艺技术,以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为目标,将生活垃圾集中进行处理的规模化终端设施,包含市属设施和区属设施。

市属设施指由市政府统筹建设并支付垃圾处理费的处理设施;区属设施指由番禺、南沙、花都、从化、增城等各区政府统筹建设并支付垃圾处理费的处理设施。

第三条   【政府监管部门职责】广州市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实行市、区分级负责制。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市生活废弃物管理中心是市属设施运营的监管部门,负责对市属设施运营进行监督管理,对区属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区人民政府负责区属设施运营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承担辖区内处理设施(含市属、区属设施)的属地管理责任;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区属设施运营的监管部门,负责对区属设施运营进行监督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处理设施的运营监管工作。

第四条   【企业职责】处理设施建设出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出资单位)作为项目业主应履行出资人和资产管理单位的职责,对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众监督及其委托分包单位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

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履行企业主体和合同主体责任,做好运营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公众监督的工作,接受监管部门和建设出资单位的监督管理,承担委托分包单位环保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及连带责任。

第五条   【投资主体】经市政府确定的处理设施投资主体对其投资建设的处理设施承担建设出资单位和运营单位的职责,并对其投资建设的同类处理设施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统一管理。

第六条   【园区管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多个处理设施集中的园区实行统一管理,园区管理单位应做好日常管理和现场协调工作,配合监管部门对园区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活动。

 

第二章  运营要求

第七条   【服务许可】运营单位应当取得从事生活垃圾处理经营性服务许可和相应资格。

第八条 【运营启动】建设出资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在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之前,依法取得排放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取得环保竣工验收和排污许可证进入正式运营前书面告知监管部门,做好正式运营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九条 【设施关闭】建设出资单位和运营单位关闭处理设施应当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书面告知监管部门,并做好后续协调、维护等工作。

第十条 【日常管理要求】运营单位应做好处理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建立完善的行政管理、应急管理、安全运营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设施设备管理、计量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建立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台账,按要求每月(年)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报表、运营情况;

(三)做好设施设备的定期保养、维护和年度检修计划,及突发事故或其他原因导致设施设备检修计划变更的,应报监管部门;

(四)建立工作协调和会议制度,总结通报运营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五)做好厂(场)区绿化美化、环卫保洁、道路冲洗,确保场(厂)区干净整洁卫生;

(六)与周边居民建立良好的沟通协作关系,及时配合处理设施处理信访投诉和配合做好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答复工作;

(七)做好设施的参观、接待、考察、验收、评比、评级、申报等工作。

第十一条    【计量要求】运营单位在生活垃圾处理计量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规定配备双向计量设备(电子称重计量系统、流量计量系统等),如实记录生活垃圾、二次废弃物(包括渗滤液、飞灰、灰渣、沼渣、沼液等)、生产耗材的计量数据;

(二)计量数据应按月报送监管部门核查;

(三)保证计量系统正常运作,定期委托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系统进行检查、校准,并将相关报告报监管部门;

(三)计量系统管理软件的设置和升级改造应当符合远程监控系统对接的要求;

(四)计量系统发生故障,无法计量时,应当立即告知监管部门及运输单位,故障期间可以采取经监管部门同意的,其他有效称重方式进行称重;

 (五)委托第三方统一计量的应按要求配合第三方计量工作。

第十二条    【运行要求】处理设施运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的各项技术规范、标准和合同。

(一)焚烧发电厂应当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CJJ/T137AAA级标准运行;

(二)填埋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一级标准运行;

(三)运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处理工艺流程。按照国家最新的运营要求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工艺技术更新改造的,改造前应将经专家论证的改造方案和成本所属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依法办理环保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污染排放】运营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加强污染物排放管理工作:

(一)按照标准规范和工艺设计要求做好运营管理工作,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规范以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要求;

(二)做好二次废弃物的处理工作,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产生的渗滤液、污泥、沼气、沼渣、沼液、炉渣、飞灰等各项废弃物应当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以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要求;

(三)按规定配备污染物治理设施,确保各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环境监测】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做好环境监测工作:

(一)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配备专人负责环境监测工作,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定期监测常规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结果及时报监管部门;

(三)建立生活垃圾处理环境监测台账,监测台账包括日处理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督记录、运营单位的监测情况及月汇总表(包括各监测点、采样记录、监测指标、监测次数)等;

(四)按照规定设置在线监测系统,在线监测系统应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环保主管部门监管系统联网。

第十五条 【远程监控】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规定配备、安装远程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一)建立远程监控设备的运行、使用、管理制度;

(二)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将有关计量、视频、生产运行、在线监测数据接入远程监控系统;

(三)远程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升级的,应当事先报经监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运营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各层级人员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会议、台账、环保等制度,并抓好落实;

(二)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经费,配齐各类安全工作人员;

(三)开展日常安全检查、专项检查和节前检查等,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四)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开展岗前安全培训、在职轮训和安全员专业培训;

(五)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六)履行其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应急管理】运营单位应按照以下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处理的应急管理工作:

(一)明确应急管理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组建专职(兼职)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二)建立事故灾害、公共突发性事件、填埋场暴雨应对和临时生活垃圾处理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度,同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

(三)加强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四)遇有危及生命安全或重大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有关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上报程序及时上报,同时做好先期处理和公共关系应对等。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运营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按照以下规定作好信息公开工作:

(一)向社会公开年度环境报告书、环境监测等信息,并在省环保厅建立的信息公开平台发布自行监测信息,至少保存一年;

(二)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定期向公众开放处理设施,让公众了解生活垃圾处理过程,并做好环保宣传工作;

(三)指定专人负责公众和新闻媒体相关事宜,通报重要信息时相关负责人应当在现场。

第十九条 【企业诚信】建立处理设施建设出资单位、运营单位诚信评价制度,建设出资单位、运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违反规定处理生活垃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作为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服务招投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违规处理】运营单位在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有违反相关政策、标准、规范及其本办法要求的,由监管部门督促进行整改;违反合同规定的,按照合同条款处理,并纳入监管评分扣分,及相应扣减垃圾处理费;违规行为严重,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章  监管要求

第二十一条      【介入和启动】运营单位应于生活垃圾处理满足环保排放达标要求后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正式运营,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后,监管部门正式启动对处理设施的运营监管。处理设施进入调试阶段,开始接收处理生活垃圾后,监管部门可介入运营监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监管力量配置 】监管部门应按照国家、省运行监管标准和要求组建监管队伍,配置监管岗位和监管人员,监管人员应具备与生活垃圾处理运营监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并应定期接受专业培训。监管力量不足或达不到要求的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监管,计量系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操作。

第二十三条      【监管方案 】监管部门在对处理设施实施运营监管前应制定监管方案,监管方案的制定应针对处理设施的实际情况,明确监管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管工作范围、工作依据、工作内容、工作制度、组织形式、人员配备计划、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和措施等。

第二十四条      【监管评分表 】监管部门应对每个处理设施明确监管要求,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监管评分表。监管部门每月根据监管评分表进行考核评分,监管评分与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挂钩。

第二十五条      【监管依据 】监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垃圾处理服务合同及其本办法开展监管工作。技术标准规范主要包括:处理设施运行监管标准、污染控制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工程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技术规程等。

第二十六条      【监管内容 】监管部门对处理设施的运营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运行维护。包括核查运营单位对计量设备的维修和校验,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有资质机构对计量系统进行检查、校准,核实计量工具和运营数据的准确性;定期和不定期现场检查运营作业和设施设备运行情况,督促运营单位按标准规范接收和处理许可生活垃圾;

(二)安全生产。包括检查运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情况、安全制度建立和安全生产台账管理情况、安全生产执行和落实情况、对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和应对能力,指导督促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完善应急措施等;

(三) 环保措施。包括检查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督导运营单位制订、落实环境监测计划,检查在线监测系统和远程监控系统使用和管理情况,核查环保物料投加情况,检查二次污染物治理设施的配置和使用情况等;

(四)应急措施。检查应急预案制度的建立、应急知识的宣传、应急物资的储备、应急预案的演练、应急公关的采取措施等;

(五)日常管理。检查运营单位规章制度建设情况,检查运营单位厂(场)内环境卫生,要求运营单位提交运营报告和数据,督促运营单位进行信息公开和接受公众监督,发现问题督导运营单位进行整改等;

(六)其他依法应当监管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监管方式 】对处理设施的运营监管应采取以下方式:

(一)现场检查。采取驻场检查或巡查方式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可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针对具体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等;

(二)委托监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对监测结果超标的要求整改并作为垃圾处理费扣罚依据;

(三)资料核查。定期和不定期核查运营制度和台账,台账包括运营记录、环境监测数据、各项报表等;

(四)远程监控。建立远程监控系统,实时在线监控处理设施计量、生产运行和环保排放,对远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进行监督检查;区级远程监控系统应与市级远程监控系统对接;

(五)督促整改。对检查中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本办法要求及合同约定的,向运营单位发监管函要求整改,监管函包括指出违法违规行为、限定整改期限、提出整改要求等;

(六)第三方监管。监管力量不足或达不到要求的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监管。

第二十八条      【监管台账管理】监管部门应建立监管工作台账管理制度,指定专人做好监管台账管理工作,做好现场检查、监管评分、隐患排查整治、监管函发放等监管记录,并做好各类工作资料和报表的归档管理工作。监管部门每月应汇总监管工作记录及特殊、重大处罚报告,每年应梳理全年工作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二十九条      【应急管理】各相关部门接到运营单位的应急报告后,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和相关权限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按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第四章  检查评价

第三十条    【市级检查指导】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属设施运营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具体包括:

(一)指导区属设施运营监管单位完善监管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制定监管方案和监管评分表,规范开展监管工作;

(二)不定期组织各区监管人员开展业务交流或进行培训,并提供日常监管方法技术咨询和指导;

(三)每季度定期到各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运营和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相关台账资料、上级督导检查落实情况、有关政策标准贯彻情况等;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指导,并根据实际需要发放工作意见函,督促整改。

第三十一条      【年度综合检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年底组织对全市处理设施的运营监管工作情况进行年度综合检查,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检查内容包括设施运营情况和监管工作情况,检查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台账和现场检查设施运营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      【年度评价1】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全市处理设施的运营和监管情况进行评价,形成全市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年度评价报告,评价内容包括:制度台账、监督管理、作业规范、污染控制、安全生产、公众监督等。各相关单位应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运营情况、监管情况、合同执行情况、监管办法执行情况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年度评价2】年度评价报告通报相关区政府,对生活垃圾处理运营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管理未达到要求、发现问题较多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直至责任追究。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7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办法》(穗城管委〔2015264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无     责任编辑:广州市城管委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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