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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穗城管公〔20184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征求《关于在广州市市区主要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

禁止经营餐饮业的通告》意见的公告


为更好的规范我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增强《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实操性,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我委起草了《关于在广州市市区主要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禁止经营餐饮业的通告》,拟作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现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截止至2018126日。相关意见请发送传真或电子邮件到我委,请注明《关于在广州市市区主要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禁止经营餐饮业的通告》修改意见。

传真:020-34068155;电子邮箱:ssfj34068155@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在广州市市区主要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

禁止经营餐饮业的通告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7116























附件


关于在广州市市区主要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

管理范围禁止经营餐饮业的通告


为了加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优美、清洁的水域市容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州市防治珠江广州河段水域餐饮业污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珠江广州河段的实际,现就划定本市市区不得经营餐饮业主要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珠江河段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范围经营餐饮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

二、禁止在珠江广州河段由流溪河李溪坝经沙贝海、前航道至东环高速公路东圃大桥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范围,白坭河五和经白沙河、后航道至番禺大桥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范围,以及本市现有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范围经营餐饮业。

前述流溪河和白坭河水域,包括流溪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全线、白坭河广州境内的干流及其一级支流全线。

三、禁止在二沙涌、东濠涌、猎德涌、荔湾涌、花地河、大沙河涌、沙河涌、棠下涌、车陂涌、马涌、黄埔涌、康乐涌、新河浦涌、赤岗涌市区景观河涌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范围经营餐饮业。

四、在本通告公布前,已在本通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经营餐饮业的,必须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转产、停产、经营其他环保副业、自行拆除或者迁走其经营设施。逾期不转产、停产、经营其他环保副业、拆除或者迁走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有关管理部门强制执行。

五、经批准经营餐饮业者,必须建立责任区保洁制度,落实水域市容环境卫生具体负责人并书面报送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必须配置水域环境卫生设施,不得将废油、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直接排入水体,确保环境卫生整洁。

六、违反本通告第二条、第三条,在市区主要水域和景观河涌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经营餐饮业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其停业,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通告第五条,不建立责任区保洁制度,不落实水域市容环境卫生具体负责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将废油、垃圾、粪便等各类废弃物排入水体的,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七、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通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城管委办公室                      20181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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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无     责任编辑:无
 
相关附件
关于在广州市市区主要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禁止经营餐饮业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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