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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

处理费的通告

 

穗府规〔201711

 

为加大城市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本市于2002101日起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和《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分为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节。本市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处置,由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负责收取后上缴至本区财政管理使用,与环境卫生清洁服务费一并收取。具体收取方式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二、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农村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居民户和暂住人员排放的生活垃圾。征收标准是:居民户每月每户5元,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每桶(0.3立方米6元,暂住人员每月每人1元。

三、持有效《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居民户,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7828

 


 
信息来源:无     责任编辑:广州市城管委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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