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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标准
日期: 2013-12-12
 

    居民每月每户收取5元。以一个门牌号码(户口簿、租约、房产证)为一户,两个单元合并使用的视为一户计算。
    暂住人员每月每人收取1元。暂住人员指没有广州市城区户口,在广州市城区居住就业的人员。刚入住或搬迁的当月,不满30天时按一个月计。
    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按实际排放量计收,每桶(0.3立方米)6元。
    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按月交费,计费的依据为每天排放垃圾量(以“桶”为计算单位)的全月合计数。
    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的垃圾如委托从事垃圾收集、运输的环境卫生服务单位运往垃圾处理场的,计费依据按垃圾收运量(以“桶”为计算单位)计算。
    从业人员不足6人,户内面积少于50平方米,非从事餐饮服务、食品加工销售、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个体户,垃圾处理费不便按“桶”为单位计算时,按每月6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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