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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创建时间: 2013-09-03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城管委反应。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3年7月8日

  广州市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卫生作业管理,提高监管水平,保证作业质量,维护环卫工人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关于规范环卫行业用工的意见》(穗府办【2013】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街(镇)财政预算核定经费范围环卫作业项目的市场化运作监管适用本办法。其他环卫作业项目的监管工作参照执行。

  第三条环境卫生作业监管实行层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化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化监管。

  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区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化运作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区域内环境卫生作业监管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环境卫生作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五条 环卫作业项目业主在招标前,应当根据广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核算作业人数,并按《广州市关于规范环卫行业用工的意见》编制项目预算,足额申请资金。

  第六条 市、区、街(镇)财政预算核定经费范围环卫作业项目招投标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招标的相关规定,环卫作业项目的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第七条 环卫作业项目业主招标时,应当使用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招标文件范本。

  第八条 环卫作业项目业主在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使用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制定的项目合同范本。

  第九条 环卫作业项目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三章 作业质量监管

  第十条 区城市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环卫作业监管制度和作业质量评分标准。

  第十一条 作业质量评分标准由项目合同约定。作业质量检查情况每月综合汇总一次,月评分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月得分等于100分减去每次检查实际扣分数。

  第十二条 区城市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作业任务及项目要求,科学组织巡检。

  区城市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业主(发包)单位的,每月巡检次数不少于12次。重点加强对环境卫生质量、环卫工人到岗情况、环卫设备配备使用情况等进行巡检。

  城市管理部门巡检时,监管人员不得少于2人,监管人员应当记录环境卫生作业基本情况,填写作业质量检评表,对巡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拍照取证,并书面告知相关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整改。监管人员应当及时跟踪查看整改效果。

  第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保证每日作业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配人员及车辆。每月5日前应将本月环卫工人作业排班计划依合同约定提交项目业主单位备查,作业单位应当按排班计划执行。作业计划临时调整的,调整当天应当告知项目业主单位。

  第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完善内部监管制度,依合同约定配备巡检工具和专门巡查人员,记录巡检情况,并将巡检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依合同约定定期向项目业主报告。

  第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人员、设备和设备使用、养护管理应当按环境卫生作业服务承包合同规定的标准配置和执行。

  第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作业质量标准,做到文明作业、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做好群众或媒体对作业质量问题的投诉处理工作。

  对于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等情况,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通知相关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到场处理,并跟踪检查,确保整改落到实处。事后应当对投诉热点地段加大巡检次数,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四章劳动保障监管

  第十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环卫用工信息管理平台。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将以下内容及时录入环卫用工信息管理平台:

  (一)环卫作业项目合同信息,环卫工人劳动合同和个人信息;

  (二)环卫工人教育培训情况;

  (三)环卫工人工资发放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公积金缴纳情况;

  (四)环卫工人作业排班情况;

  (五)其他需要录入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录入信息发生变更时,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及时更新。

  区城市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环卫作业项目各业主应当对信息录入情况核实并进行监管。

  第十九条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使用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劳动合同范本与环卫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将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依合同约定提交项目业主单位备查。

  第二十条环卫作业项目从业人员实行岗前教育培训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在项目进场前,组织环卫工人参加有关福利待遇、安全生产、环卫工人合法权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业务培训,持卡(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二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组织环卫工人到本市区级以上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每月将环卫工人工资发放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公积金缴纳情况依合同约定提交项目业主备查;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与环卫工人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将环卫工人调整至原作业项目以外其他岗位,应当在10天内告知项目业主单位,同时在环卫工人信息化系统中修改更新。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的劳动用工情况进行监管:

  (一)环卫工人工资发放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公积金缴纳情况;

  (二)环卫工人培训情况;

  (三)环卫工人体检情况;

  (四)其他保障环卫工人合法权益情况。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有权依合同约定向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调阅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各类资料,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随时向其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阻挠和隐瞒。

  第二十六条 监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清正廉洁,并遵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环境卫生作业是指为维护环境卫生整洁进行的相关作业活动,包括道路(人行道)、桥梁、公共广场、水域等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公厕、工具房、废物箱等环境卫生设施保洁。

  第二十八条 从化、增城市的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化运作监管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信息来源:无     责任编辑:广州市城管委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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