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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餐饮场所供气管道化改造的实施意见
创建时间: 2017-12-25
 

为有效消除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大力推进餐饮场所供气管道化改造,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管道燃气三年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82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工作目标

以广州市推进管道燃气三年提升计划为契机,加大工作力度,明确相关责任,出台优惠政策措施,大力推进餐饮场所供气管道化改造工程,争取3年内改变我市餐饮场所主要使用瓶装液化气和液化气瓶组的现状,从根本上改善我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状况,降低城市安全风险,提高城市公共安全水平。

二、  实施范围

原则上将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风险的餐饮场所纳入改造范围,重点包括:高层建筑内所有使用瓶装液化气的餐饮场所;使用液化气瓶组的餐饮场所;存在瓶装液化气使用安全隐患无法整改的餐饮场所。

三、工程费用核算

(一)严格区分餐饮场所燃气管道建设费用分担范围。餐饮场所所在建筑用地红线外燃气管道设施建设费用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红线范围内燃气管道设施建设费用由餐饮场所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共同负责,如红线范围内有多家餐饮场所需要铺设公共燃气管道的,由上述多家餐饮场所产权所有者共同负责。

(二)为有效降低餐饮场所管道燃气设施建设成本,在餐饮场所比较集中的片区,采取集中建设的模式,由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制定统一的片区分项目建设计划,加强协调,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成片开发模式统一设计、统一报建、统一施工。

(三)为规范餐饮场所供气管道化改造建设费用报价,将餐饮场所供气管道化改造费用主要分为燃气管道建设费用(含施工费)和设备费用,燃气管道建设费用以管道实际长度计算,设备费用与燃气计量表公称流量挂钩,各项费用不得高于附件所列费用参考标准。其中,管道长度计算到炉灶前;设备包括燃气计量表、调压装置、阀门、泄漏报警器及其他安全检测装置。

(四)为鼓励餐饮场所积极报装管道燃气,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采取各种优惠措施切实降低餐饮场所供气管道化改造收费,原则上只适当收取建设成本费,鼓励采用分期付款、设施租赁、安装预付费计量表代替用气押金等方式减少用户初期投入,吸引广大餐饮场所使用管道燃气。

(五)为减轻餐饮场所经营者一次性投资负担,鼓励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垫资建设直至炉灶前的管道燃气设施,由餐饮场所经营者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相关建设费用。分期付款方式与用气量挂钩,按当月用气量计算,每立方气加收0.5元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分期付款费,付完建设费用即止;未付完建设费用即停止经营的餐饮场所,经营者应当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建设费用。

(六)对于长期用作餐饮经营的场所,鼓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自建相应的管道燃气设施供经营者租用,资产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所有,租用费用与用气量挂钩,按当月用气量计算,每立方气加收0.1元管道燃气设施租赁费,时间不超过10年,超过10年后相关设施免费提供给餐饮场所经营者使用。

四、  实施步骤

餐饮场所供气管道化改造工程以道路、路段或片区为分项目,采取分批实施的方法逐步推进,每1条道路或1个片区为1个分项目为宜。

(一)清查摸底。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辖区改造对象进行清查摸底并告知存在的隐患情况,逐个道路(片区)填写改造对象信息表,制定分项目初步实施计划。

(二)确定对象。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根据分项目初步实施计划对分项目各餐饮场所厨房用气条件及其安全状况进行初步查勘,进一步确定符合改造条件的改造对象。

(三)代建签约。在初步确定改造户数的基础上,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签订《餐饮场所供气管道化改造工程代建协议书》。

(四)前期准备。在签订代建协议10个工作日内,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委托设计单位完成拟改造分项目用气餐饮场所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同时做好预算编制、项目立项内部审批、施工单位招标或委托、工程材料采购等工作。

(五)商户签约。各管道燃气企业会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执法队、社区工作站、物业服务企业上门向餐饮场所经营者宣传改造工程的政策,动员餐饮场所经营者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签订《餐饮场所供气管道化改造合同》(以下简称《改造合同》)和安全保护协议,确认改造费用,并提供开户资料等。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1个月。对违反城镇燃气管理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又拒不配合改造的餐饮场所,交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敦促其配合改造,区城管部门同时敦促瓶装燃气供应企业停止对其供气,安全隐患严重又拒绝整改的,交由相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

(六)改造施工。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按照实施计划组织设计、施工、监理,餐饮场所经营者进行技术交底,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参与,同时做好施工场地、时间、用电、用水等事项的协调工作,同步安排改造施工和所需的市政燃气管道配套工程施工。每个分项目施工时间一般不应超过2个月。

(七)竣工验收。餐饮场所供气管道化改造分项目工程竣工后,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工程验收。

(八)开户培训。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以预约上门集中服务的方式为餐饮场所办理开户手续,并组织餐饮场所经营者开展安全用气培训,培训合格后,颁发《工商用户安全培训合格证》。

(九)通气点火。分项目管道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安排与市政管道碰口接驳。地上、地下碰口接驳施工应分别在10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同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导正在进行供气管道化改造的餐饮场所在约定点火时间点前完成炉具购置、改造、安装,并按约定时间为已办理开户手续的餐饮场所点火供气。点火供气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对餐饮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管道及其他设施进行拆除,消除用气安全隐患。

(十)工程结算。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自验收当日起1个月内完成餐饮场所改造工程费用清单,并与餐饮场所经营者办理结算,餐饮场所经营者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手续或分期付款(设施租赁)确认手续。同时,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将各餐饮场所改造工程费用清单交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登记备查。

五、  责任分工

(一)市城管委:出台促进餐饮场所供气管道化改造的优惠政策措施,明确各区、各企业餐饮场所供气管道化改造任务,跟踪督办相关工作进展,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涉及的政策性问题。

(二)各区政府:将本区餐饮场所供气管道化改造任务分解落实到各街(镇)和辖区内相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本区餐饮场所供气管道化改造实施计划,及时协调解决本区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加强跟踪督办,确保全面完成本区餐饮场所供气管道化改造任务。

(三)市、区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警部门:将餐饮场所供气管道化改造所涉及的市政燃气管道设施的建设报批工作纳入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审批进程,缩短审批时间。

(四)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对经有关部门确定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餐饮场所,负责协助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立即停止使用供用气设施、设备。

(五)市、区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依法实施有关许可时,应当告知需要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在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安装使用管道燃气。

(七)市、区出租屋管理部门:督促利用出租屋作为经营场地的餐饮场所按照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整改燃气安全隐患或进行供气管道化改造。

(八)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从全面消除本辖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的目的出发,在全面组织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排查的基础上,按照区政府下达的任务,结合本意见的实施范围,确定本辖区纳入供气管道化改造的餐饮场所片区,并制定各分项目实施计划。同时,在实施过程中做好相关餐饮场所经营者的动员工作,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按时完成辖区内餐饮场所管道燃气改造任务。

(九)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简化餐饮场所管道燃气报装程序,规范餐饮场所管道燃气工程报价,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加快推进餐饮场所供气管道化改造项目设计、报建和施工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本企业的餐饮场所管道燃气改造任务。

六、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确保顺利实施。推动餐饮场所供气管道化改造,是从根本上改善我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状况,降低城市安全风险的重要举措,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实事,对提高城市公共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工程涉及面广,利益关系复杂,工作难度相当大。因此,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如期完成餐饮场所供气管道化改造目标。

(二)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餐饮场所供气管道化改造工作涉及各区城管、食品药品监管、公安消防、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警等部门以及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及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各区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构建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及时协调解决问题,确保餐饮场所供气管道化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三)合理制定计划,加强宣传动员。餐饮场所供气管道化改造实施的关键是签订《改造合同》。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各相关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协调沟通,在对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清查摸底的基础上,确定改造对象,合理制定改造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促使餐饮场所经营者理解、积极配合改造工作。对于违反相关安全要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而拒不整改的餐饮场所经营者,应当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简化报装程序,规范工程报价。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实施步骤进一步简化餐饮场所管道燃气报装程序,抽调专人负责餐饮场所管道燃气改造业务洽谈、签约、工程报价、开户点火等工作,并主动上门服务,禁止委托第三方工程施工单位介入上述工作。同时,严格按照本办法拟订的费用标准,合理核算改造费用,鼓励企业进一步降低收费,禁止巧立名目乱收费。

七、其他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餐饮场所供气管道化改造工程费用参考标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128


 
信息来源:无     责任编辑:广州市城管委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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