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规范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
本规范由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
本规范由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 广州市燃气行业协会。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孙绍广、李龙。
本规范于2010年首次发布。
市政燃气管道设施巡查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市政燃气管道设施巡查的人员、装备配置及作业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广州市管道燃气企业市政燃气管道设施的巡查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关于在全省燃气行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粤建科函〔2006〕536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市政燃气管道设施
包括燃气管道、调压设备及阀门、阀井、凝水缸、检测桩、标志桩等管道附属设施。
4 机构设置
管道燃气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市政燃气管道设施巡查管理部门。
5 巡查人员配备及装备配置
5.1 燃气管道长度100km以下应至少配备4名巡查人员,每增加100km应相应增加配备3人。
5.2 巡查人员应按粤建科函〔2006〕536号文件的要求经培训考核合格。
5.3 巡查人员在巡查时,应着全市统一样式、颜色、具有反光警示的背心,背面有“燃气巡查”标志。
5.4 巡查管理部门的装备配置应不低于表1规定。
表1 巡查管理部门的装备配置表
类型 |
单位 |
市政燃气管道长度(km) |
≤100 |
>100—≤500 |
>500—≤3000 |
>3000 |
巡查机动车 |
辆 |
1 |
2 |
4 |
8 |
防爆对讲机 |
个 |
4 |
8 |
16 |
20 |
管线探测仪 |
台 |
1 |
2 |
3 |
4 |
便携式燃气分析仪 |
台 |
1 |
2 |
3 |
4 |
表1(续) 巡查管理部门的装备配置表
类型 |
单位 |
市政燃气管道长度(km) |
≤100 |
>100—≤500 |
>500—≤3000 |
>3000 |
防爆管钳工具 |
套 |
4 |
8 |
16 |
20 |
防腐层检漏仪a |
台 |
1 |
地理信息系统(GIS) |
套 |
1 |
a只适用于钢质燃气管道 |
5.5 巡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的个人装备配置应不低于表2规定。
表2 巡查人员个人装备配置表
装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个人数字助理(PDA) |
个 |
1 |
手持可燃气体探测仪 |
个 |
1 |
阀井、凝水缸井、调压设备的钥匙 |
条 |
各1 |
6 巡查工作内容
6.1 巡查工作分为全路段的普查和特殊路段的细查。细查路段包括投用年限超过8年且一年内发生过二次以上腐蚀泄漏的钢制管道路段、已检测到燃气泄漏的路段、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正在进行工程施工的路段、重要设施所在路段等。
6.2 巡查人员巡查普查路段应完成下列工作内容:
a) 检查市政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情况及其附属设施是否完整;
b) 检查市政燃气管道设施井盖和地面标志是否与路面形成水平位差或被覆盖;
c) 检查市政燃气管道设施露空管段的外观腐蚀情况;
d) 检查市政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是否有工程施工项目威胁设施安全;
e) 检查是否存在骑压、围蔽市政燃气管道设施等安全隐患及跟踪督促隐患的整改情况。
6.3 巡查人员巡查细查路段应在普查工作基础上完成下列工作内容:
a) 检测市政燃气管道设施及附近其他市政设施井内的可燃气体浓度;
b) 发现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拟进行工程施工的,及时向施工单位说明燃气管道走向、埋设深度和相关设施具体位置,并发出燃气设施保护告知函;
c) 监督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施工项目的施工单位落实燃气管道保护方案。
7 巡查工作要求
7.1 巡查人员应对所管理的市政燃气管道设施每三天巡查一次,对细查路段每天至少检查一次。
7.2 巡查过程中,巡查人员发现下列情况应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a) 市政燃气管道设施发生燃气泄漏;
b) 市政燃气管道设施缺失、破损、腐蚀、变形等;
c) 市政燃气管道设施井盖和地面标志与路面形成水平位差或被覆盖;
d) 市政燃气管道设施被骑压、包封、围蔽,在燃气管道设施上堆放重物或排放腐蚀性介质等;
e) 可能危及市政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施工、塌方、沉降、山体滑坡、坍塌等;
f) 其它危害市政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7.3 发现其他市政设施的问题,巡查人员应及时向该设施管辖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8 巡查指标
8.1 市政燃气管道设施巡查人员到位率应达到100%。
8.2 市政燃气管道设施破损、缺失、腐蚀、变形等及时发现率应达到100%,24h内处理完成率应大于95%。
8.3 市政燃气管道设施泄漏主动发现率应大于90%。
8.4 市政燃气管道设施因外力受损泄漏宗数应小于2宗/a.100km。
参 考 文 献
[1] GB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2] GB50235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 CJJ33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4] CJJ51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2号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8]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9]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广州市油气管道设施保护试行办法》